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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8601号
原告: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6383X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临湖村(渔临关片)。
法定代表人:彭为程,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环,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5321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
法定代表人:沈荣泉。
本院在审理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可平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屠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