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7987号 原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532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审理原告***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