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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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7987号
原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532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审理原告***与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