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2868号
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5321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曾为沭阳盛扬服饰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故侵权行为地应为江苏省沭阳县。又因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杭州市萧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征询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现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