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910号
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769835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532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8元,减半收取8224元,由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