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6972号之一
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5321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