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监***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建坤,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圣行航空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金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圣行航空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江苏圣行航空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财产集中于淮安市盱眙县辖区,且盱眙县人民法院也有关联性案件并首先查封了江苏圣行航空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盱眙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由盱眙县人民法院执行。
盱眙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