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5民初127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强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旗岭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3971095Y。
法定代表人:李建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阳明花园酒店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397C773X。
负责人:沈文浩。
赣州强科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赣0725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价值881456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的银行账户91×××57及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的银行账户28×××69。2021年2月22日,赣州强科建材有限公司以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强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洪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银行账户91×××5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方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