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1104执731号之十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存款303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希会
书记员  佟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