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盘山县某某榆树村兴昌发物资经销处、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10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盘山县***榆树村兴昌发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榆树村。 经营者:***,女,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执行人: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盘山县***榆树村兴昌发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1102诉前调书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4338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3.于2023年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一年。 4.于2023年5月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盘锦辽东湾新区土地,不动产单元号211121202008GB00013W00000000,面积为14311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3年5月23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8.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3)辽1102执2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