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22民初309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古恰镇加油站北院。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因本案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解决此纠纷,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自行解决此纠纷,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37968元,减半收取18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