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22民初309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申请人: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加油站北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黑0622民初30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896026.39元(账号:23×××00)。***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解除上述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号:23×××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