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22执异1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代理人:魏红亮,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古恰镇加油站北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2019)黑0622执1496号执行裁定,冻结**工资、住房公积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8年10月,异议人已与申请执行人就履行(2018)黑062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异议人将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10.67%股份价值542.5695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2018)黑062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故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黑062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及被告肇源县古恰镇太平镇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共计给付300万元;二、如二被告未在上述任何一个约定时间内给付借款,则给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在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三、案件受理费75255元,减半收取37628元,由被告**及被告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19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据(2018)黑062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第二条约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黑0622执1496号。该案在执行中,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及住房公积金。
2018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将持有被执行人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的10.67%股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出资数额为542.5695万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对本院执行裁定冻结其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提出异议,是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因此,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关于**、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已履行完毕(2018)黑062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第一条约定分期履行给付义务。异议人**出示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能够证实被执行人**将持有被执行人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的10.67%股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出资数额为542.5695万元。但**未出示相应证据证明该股权转让行为与其履行民事调解书具有关联性。同时,**出示2019年7月24日加盖被执行人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及相应股东签名说明一份,欲证明2018年10月经**及各债权人协商一致,各债权人免除**及太平公司债务利息和违约金。因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执行人,且该说明没有申请执行人签名,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2018)黑062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第二条约定**及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