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22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丛凤娟,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加油站北院。
本院在执行的(2018)黑0622执1921号丛凤娟与**、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丛凤娟与**、肇源县古恰镇太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22民初3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