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度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湖北高度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十堰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81号之一
原告:湖北高度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74055709U。
法定代表人:赵敬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邦志,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300760677620F。
法定代表人:张朝荣,该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武,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高度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高度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高度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高度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69元,减半收取68434.5元,由湖北高度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子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殷丽娜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