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1268号
原告:***,男,苗族,1961年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靖,男,土家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湖北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隆祥东街8号水墨甲秀雅园3栋1-2层1室231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汉,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计7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   延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明勇书记员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