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赞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与南龙道交汇口狮子城5-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7LYL474。
法定代表人:董苓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鹿泉经济开发区御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01025860M。
法定代表人:沈聪英,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赞雄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新华路果岭湾支行13×××26账户3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新华路果岭湾支行13×××26账户3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