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

廊坊市赞雄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赞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与南龙道交汇口狮子城5-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7LYL474。

法定代表人:董苓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鹿泉经济开发区御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01025860M。

法定代表人:沈聪英,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2020)冀1002民初20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3004元。

二、解除被执行人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