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保408号
申请人:廊坊市赞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与南龙道交汇口狮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7LYL474。
法定代表人:沈兆青。
被申请人: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鹿泉经济开发区御园路**用代码:91130105601025860M。
法定代表人:沈聪英。
原告廊坊市赞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赞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4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廊坊市赞雄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人苏晓飞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担保人苏晓飞承诺以其自有的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市赞雄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苏晓飞名下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