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404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御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沈聪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炳,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三佳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高子惠
书  记  员   王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