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27民初420号
原告:苗现果,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高邑县。
原告:***,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高邑县。
原告:王俊亮,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高邑县。
原告:牛贵林,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高邑县。
原告:王占聚,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武俊法,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广可卓,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苗晓辉,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高邑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
被告: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城槐泉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来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发义,该公司员工。
原告苗现果、***、王俊亮、苗晓辉、牛贵林、王占聚、武俊法、广可卓与被告***、被告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皇六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现果、***及其八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被告***、被告赞皇六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发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现果等八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八原告工资款37698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月12月3日至2019年1月9日,八原告跟随被告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高邑县医院门诊综合楼二期结构工程中从事劳动。其工作按工程量计费给付工钱方式、由被告直接给上述八原告对人发放。截至2019年1月9日,被告共拖欠八原告施工费累计37698元。经原告再三追要。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尽支付义务。之后,八原告向高邑县劳动仲裁申请解决。2019年3月8号高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通知书。鉴于此,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八原告特依法提出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赞皇六建筑辩称,被告***与本公司属于挂靠关系,高邑县医院的工程是***用本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工程,这是***自己的事情,与赞皇六建没有关系,本公司不承担对八原告的工资。
被告***辩称,我不欠八原告的工资,八原告是通过贾文东给我干活的,内容包括支模、浇筑等,约定每立方170元,做到“三清六好”,做到安全施工,完成一层工程量,合格后给付乙方70%的人工费;六层、七层都没有浇筑,只浇筑了二、三层,没有一个完整的墙,都没有砌完,下边垒一方,上边不过垒半方,而且还有好多没有整的地方,卫生也没有清理,给我造成的损失134315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赞皇六建的名义与高邑县医院综合楼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又与贾文东签订了《二次砌体劳动分包合同》,后贾文东又找八原告给被告***从事工作。2018月12月3日至2019年1月9日,八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高邑县医院门诊综合楼二期结构工程中从事劳动。其工作按工程量计费给付工钱方式、由被告直接给八原告对人发放。2019年1月20日,被告***亲笔签字承认欠除原告苗现果、***外其他六原告的工资19488元,并承诺于2019年农历新年前结清。2019年1月30日被告***给付上述所欠工资10000元,由原告苗现果代支取。另外被告***尚欠原告苗现果工资5000元、欠原告***工资6000元未支付。此外有被告***签名的几名原告27个日工的工资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材料、委托书、证明等;有被告提供的微信记录、合同、农民工工资结算单及原告被告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1、几名原告属于给被告***打工的事实;2、被告***挂靠赞皇六建公司的事实;3、被告***2019年1月30日支付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关于是否应该照实际工作方量结算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如何计算不是本院争议的主题,关键是被告***当庭承认欠几名原告的工资,并亲笔书写了“年前22日算清”的证明,故本院对双方如何结算不予调查;2、对于被告***当庭对欠原告苗现果5000元、***6000元,其又称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付***5000元的辩解,原告***称被告***确实给自己转了5000元,但该5000元系支付的工人生活费,不是自己的工资,自己的工资按照工资结算单的规定应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由被告***支付自己,而***当庭并未拿出银行转账给自己工资的记录证实,故本院采纳原告***的意见;3、关于原告主张的27个日工的主张,原告提供了有被告***亲笔签名的日记本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称27个工时存在,但工资已通过打卡的方式与原告结算清的辩解,因没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至于每个工时如何结算的问题,原告主张按照150元/每个日工,而被告称约定的为100元/每个日工,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本院结合市场行情,具体认定为每个工时120元较为合适,计3240元<120元×27个日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承认几原告确实在其承包的工程从事具体工作,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被告***承认原告的工资都由其负责发放,原告提供了工资欠条,又由被告***签名承诺于2019年农历年前结算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否认欠应该***的工资和拖欠农民工日工工资的辩解,因其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经支付,故不予采信。被告赞皇六建属于被告***的挂靠单位,故应与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人民币6000元;给付原告苗现果工资人民币5000元;给付原告王俊亮、牛贵林、王占聚、武俊法、广可卓、苗晓辉工资人民币9488元;给付上述八原告日工工资人民币3240元。
二、被告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汉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梁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