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民终10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城槐泉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来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俊法,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亮,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云现,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聚,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贵林,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晓辉,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可卓,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现果,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亮,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皇六建)、***因与被上诉人武俊法、王俊亮、苗云现、王占聚、牛贵林、苗晓辉、广可卓、苗现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7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赞皇六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被上诉人是贾文东雇佣的,不是上诉人雇佣的。按照贾文东与上诉人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二次砌体劳务分包合同》第五条工程造价:每立方米砌体,包括构造栏、钢筋绑扎、支柱浇筑实际方数每立米170元,根据上诉人***与高邑县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完成工程量对账单,至2019年5月30日被上诉人完成工程量625.08立方米,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被上诉人104,563.6元,因被上诉人中途退场。甲方扣除乙方30%工程款违约金,应支付被上诉人工资73,194元。至2019年5月30日被上诉人共支付工资134,315元,被上诉人累计欠上诉人61,121元。另,8个被上诉人中,除苗晓辉、苗现果、苗云现三人外、其余5人都是支取双份工资。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欠工资19,488元是在没有计算被上诉人应发工资的条件下出具的,是临时性的,实际上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工资,而是被上诉人多支上诉人工资61,121元。人民法院不应只凭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不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和核实被上诉人的工作量。上诉人不仅不欠被上诉人工资,而是被上诉人超支上诉人工资61,121元、应依法改判。上诉人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八被上诉人答辩称,第一,一审判决正确,应依法维持。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是三点:1、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签字并按手印认可的拖欠被上诉人工资19,488元,并承诺2019年年前农历22日前算清的证明。2、上诉人为被上诉出具的工资结算表让苗云现和苗现果签字后约定,此工资通过银行流水发放,但是上诉人至今没有履行。拖欠二被上诉人工资分别为5,000元、6,000元。3、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工作期间的27个工作日,由上诉人签字确认,同时约定每个日工资150元乘以27个工作日,应为4,050元。上述三项主张,有上诉人的欠条、工资发放表以及日工记录予以证实。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持。第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1、上诉人主张的工程量结算有异议。有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欠条予以证实,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拖欠工资的事实,其上诉人主张的主张不能成立。2、八被上诉人跟随贾文东雇佣但是被上诉人受总承包方***和赞皇六建统一管理,由***为八被上诉人直接发放工资,因此八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应当承担八被上诉人的工资支书动尚,支付义务。3、至于上诉人称八被上诉人无被上诉人支付的双倍工资更是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武俊法、王俊亮、苗云现、王占聚、牛贵林、苗晓辉、广可卓、苗现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苗现果等八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八原告工资款37,698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月12月3日至2019年1月9日,八原告跟随被告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高邑县医院门诊综合楼二期结构工程中从事劳动。其工作按工程量计费给付工钱方式、由被告直接给上述八原告对人发放。截至2019年1月9日,被告共拖欠八原告施工费累计37,698元。经原告再三追要。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田推脱不尽支付义务。之后,八原告向高邑县劳动仲裁申请解决。2019年8月8号高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通知书。鉴于此,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八原告特依法提出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苗现果等八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八原告工资款37,698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以赞皇六建的名义与高邑县医院综合楼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又与贾文东签订了《二次砌体劳动分包合同》,后贾文东又找八原告给被告***从事工作。2018月12月3日至2019年1月9日,八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高邑县医院门诊综合楼二期结构工程中从事劳动。其工作按工程量计费给付工钱方式、由被告直接给八原告对人发放。2019年1月20日,被告***亲笔签字承认欠除原告苗现果、苗云现外其他六原告的工资19,488元,并承诺于2019年农历新年前结清。2019年1月30日被告***给付上述所欠工资10,000元,由原告苗现果代支取。另外被告***尚欠原告苗现果工资5,000元、欠原告苗云现工资6,000元未支付。此外有被告***签名的几名原告27个日工的工资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材料、委托书、证明等;有被告提供的微信记录、合同、农民工工资结算单及原告被告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1、几名原告属于给被告***打工的事实;2、被告***挂靠赞皇六建公司的事实;3、被告***2019年1月30日支付10,0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关于是否应该照实际工作方量结算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如何计算不是法院争议的主题,关键是被告***当庭承认欠几名原告的工资,并亲笔书写了“年前22日算清”的证明,故法院对双方如何结算不予调查;2、对于被告***当庭对欠原告苗现果5,000元、苗云现6,000元,其又称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苗云现5,000元的辩解,原告苗云现称被告***确实给自己转了5,000元,但该5,000元系支付的工人生活费,不是自己的工资,自己的工资按照工资结算单的规定应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由被告***支付自己,而***当庭并未拿出银行转账给自己工资的记录证实,故法院采纳原告苗云现的意见;3、关于原告主张的27个日工的主张,原告提供了有被告***亲笔签名的日记本为证,法院予以采信。被告***称27个工时存在,但工资已通过打卡的方式与原告结算清的辩解,因没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至于每个工时如何结算的问题,原告主张按照150元/每个日工,而被告称约定的为100元/每个日工,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法院结合市场行情,具体认定为每个工时120元较为合适,计3,240元<120元×27个日工>。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承认几原告确实在其承包的工程从事具体工作,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被告***承认原告的工资都由其负责发放,原告提供了工资欠条,又由被告***签名承诺于2019年农历年前结算清,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否认欠应该苗云现的工资和拖欠农民工日工工资的辩解,因其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经支付,故不予采信。被告赞皇六建属于被告***的挂靠单位,故应与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苗云现工资人民币6,000元;给付原告苗现果工资人民币5,000元;给付原告王俊亮、牛贵林、王占聚、武俊法、广可卓、苗晓辉工资人民币9,488元;给付上述八原告日工工资人民币3,240元。二、被告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欠付的工资有上诉人***签写的欠条,即便如上诉人***所述未进行核算,但其书写欠条的行为视为对欠付款项的认可,且上诉人***并不能证实已经支付的工资,故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欠付的事实及金额并无不妥。综上所述,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楠
审判员 王淑芳
审判员 卢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哲
书记员徐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