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9执142号
本院在执行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芳华苑8号楼8单元501室、8号楼3单元601室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士渊
书记员 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