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7民初9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虎,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被申请人: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湖水利水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家新,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四湖水利水电公司诉周家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鄂1087民初932号民事裁定,查询、冻结周家新、***、**、**、冉家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享有的到期债权677845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8)鄂1087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判决周家新支付四湖水利水电公司590420元,并从2018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家新支付四湖水利水电公司保函费1500元、差旅费1710元、应负担诉讼费2205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40260元;上述一、二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四湖水利水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四湖水利水电公司不服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鄂10民终19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赵虎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909元,由四湖水利水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