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87民初291号
原告: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市武德路56号。
法定代表人:何庆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56元,减半收取7678元,由原告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松
审判员 曾祥全
审判员 吴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