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023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廖红梅,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上车湾镇。
被执行人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023执3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