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25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被执行人: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乙。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钟某乙。
被执行人:王某甲。
第三人:谷城县建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银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钟某乙、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第三人谷城县建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17)鄂0625执16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在谷城县建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货款)610000元予以冻结,限制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支取。第三人谷城县建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应付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货款)610000元不持异议,且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谷城中信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谷城县建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610000元。
2、责令谷城县建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谷城支行营业部,账号:17×××75。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明海
审判员 陈会军
审判员 方正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