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昌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655号
原告:昌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华,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江,总经理。
原告昌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昌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勤昱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孟 燕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