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5732号
原告:青岛珺玥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嵩山二路273号广泰大厦4号楼9层9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柏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德路电子商务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高密市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接到***社区4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密水大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康城大街(东)2999号7幢1号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珺玥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柏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密市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珺玥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保全费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