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81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6月18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781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3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1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2年2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车间、车库、综合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无处置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高纳失信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81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需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廖万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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