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81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洋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跃,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2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四川洋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054.00元(工程款350000.00元,诉讼费170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5406.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