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8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6月18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81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6335元、执行费7463元从被执行人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万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