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03执恢1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治中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新希望街。
负责人:彭三高,该政府镇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
负责人:***,该居委会主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114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50000元……”“三、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共同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08536元及资金利息……”“四、由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人民政府共同在欠付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经本院立案执行,2018年12月,已从被执行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到509152元,该款向本院支付诉讼费8240元、执行费7409.12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93502.88元。又被执行人****执行到13725.73元,该款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05.8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3619.84元。综上,判决书第三、四项判决:被执行人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人民政府、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承担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第一项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已执行到位13725.73元(案款13619.84元、执行费105.89元)。
现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并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决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鸿
审判员周家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