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204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付东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翼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张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与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翼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丰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1204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翼丰公司应于裁定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6.2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大鹏
审判员 马晓东
审判员 李淑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