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383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彪,四川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540982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勾承甫,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4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勾承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有向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0月22日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为由,以(2018)川0792民初1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实际支付赔偿款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