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1512号

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1社。

法定代表人:侯佳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6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为584万元;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6年11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为25.41万元;;以2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6年11月23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为833366.66元;以1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1月15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3546666.67元;以1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为1129761.11元;全部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为11603894.44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业务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900万元,双方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9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或借款支付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若被告未按时还本付息,则应按借款本金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结息方式变更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原告按照被告的公证委托,向其指定收款人侯多转账支付900万元,向指定收款人侯佳豪转账支付100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本院管辖范围,应移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安婕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