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1510号
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1社。
法定代表人:侯佳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132元,由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婕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