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3405号
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982X3。
法定代表人:侯佳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中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AQF7T。
法定代表人:韩倪。
被告:***,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尹源海,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中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尹源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9元,由原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邓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