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11469号
原告:***,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鼎硕合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
法定代表人:咸雪,职务不详。
被告:***,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女,1975年9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鼎硕合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