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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侵犯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203民初33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苏佳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晟公司”)侵犯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佳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佳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佳晟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高新区有轨电车》,原告已申请进行公证保全,公证书号为(2016)大中证经字第3073号。案涉作品是原告在1998-2004年间创作完成的,是原告创作的大连城市风光摄影作品系列中的较好作品,是该系列作品的代表作。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造成了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高新区有轨电车》;2、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在《大连日报》中缝以外1/4版面和侵权网站(网址:http://www.jiashengad.com)首页1/4版面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3、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在《半岛晨报》中缝以外1/4版面显著位置上和侵权网站(网址:http://www.jiashengad.com)首页1/4版面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4、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百度图片,被告不知道图片是否侵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1998年至2004年期间拍摄摄影作品一张,名称为《高新区有轨电车》。
被告佳晟公司在其公司网站www.jiashengad.com中使用了一张图片。将该图片与原告***的名称为《高新区有轨电车》的摄影作品进行对比,可得出如下结论:两者除图片大小略有区别外,内容一致。
另查,原告就本案支付公证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
诉讼中,原告认可被告佳晟公司已经停止了对案涉摄影作品的使用,自愿撤回要求被告佳晟公司停止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高新区有轨电车》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在《大连日报》中缝以外1/4版面和侵权网站(网址:http://www.jiashengad.com)首页1/4版面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及在《半岛晨报》中缝以外1/4版面显著位置上和侵权网站(网址:http://www.jiashengad.com)首页1/4版面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诉讼请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底片、(2016)大中证民字第307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供案涉摄影作品的底片,在被告佳晟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案涉摄影作品《高新区有轨电车》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通过对比,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的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高新区有轨电车》的内容基本一致,被告佳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案涉网站中使用案涉摄影作品,未在使用案涉摄影作品时指明作者身份,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佳晟公司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案涉摄影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节。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佳晟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被告佳晟公司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根据案涉作品的类型、同类作品的合理使用费、被告佳晟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其中,原告***因被告佳晟公司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本院酌定为2000元。原告为制止被告佳晟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为律师费为2000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3000元。以上合计5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高新区有轨电车》、在《大连日报》中缝以外1/4版面和侵权网站(网址:http://www.jiashengad.com)首页1/4版面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及在《半岛晨报》中缝以外1/4版面显著位置上和侵权网站(网址:http://www.jiashengad.com)首页1/4版面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孙 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景云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