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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93执恢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注册号:2102310000096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浩然,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高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7088904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辽029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前腾退位于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32号1层101号房屋;二、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房屋租赁使用费及占有费60,000元;2018年1月31日前给付房屋租赁使用费及占有费50,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房屋租赁使用费及占有费50,000元;如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给付任意一期费用,则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应立即给付原告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全部租赁使用费及逾期占用违约金共256551.9元。案件受理费51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74元,由被告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大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经本院“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股权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债权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执行助理***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