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佳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93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1号,注册号:2102310000096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浩然,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现用名:大连佳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高云路118号2单元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7088904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分期向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履行,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合计16万元。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被执行人大连佳晟广告有限公司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93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执行助理***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