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进区南夏墅嘉晟公共设施经营部与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滨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7110号之二
原告武进区南夏墅嘉晟公共设施经营部与被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滨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武进区南夏墅嘉晟公共设施经营部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进区南夏墅嘉晟公共设施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进区南夏墅嘉晟公共设施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4元减半收取5997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667元,由武进区南夏墅嘉晟公共设施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周文平
书记员  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