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9359号 原告:何玥,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美业路10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17327115。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玥与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玥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5元,减半收取4897.5元,由***玥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