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9359号
原告:何玥,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美业路10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17327115。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玥与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玥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5元,减半收取4897.5元,由***玥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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