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5826号之一 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美业路10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173271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