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5826号之一
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美业路10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173271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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