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高和钢、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4执恢362号
高和钢(申请执行人)、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高和钢与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38292.8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38292.80元。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4日将该款转付给高和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高和钢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石棉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次恢复执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