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2823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4579G,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乐都县中坝藏族乡牙昂村91号。
被执行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36985301416,住所天峻县新源镇关角西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2823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1498.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22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01498.5元。至此,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2823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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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