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7201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4579G,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的(2023)青0104民初7135号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青0104民初713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