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赢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赢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赢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怡东大夏。
法定代表人:周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望,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赢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38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湖北赢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3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赢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给付湖北赢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30500元。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给付湖北赢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付民币130500元。三、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3800元由***承担。四、***未按协议履行,湖北赢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按原(2020)鄂138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381执4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金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