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2893号
原告: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科创园B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31007A。
法定代表人:方开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京炬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0457938M。
法定代表人:沈明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炬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富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