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粤海大道九涌段加工区管委会大楼一楼X1069。
法定代表人:FelixBernhardWys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昉,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科创园B1幢。
法定代表人:方开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斯卡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凯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拉斯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拉斯卡公司最后在合同上盖章是案件的基本事实。拉斯卡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在广州市海珠区,根据合同法有关解释的规定,可以合理推定最后盖章地为广州市海珠区,由广州地区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二、凯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庭作虚假陈述,否认使用邮箱等的基本事实,编造拉斯卡公司的高管千里送合同的虚假事实。三、拉斯卡公司的陈述和证据可以合理推定和确认最后用章的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
凯达公司未对拉斯卡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拉斯卡公司提起本案合同纠纷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异地改造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工程焚烧车间耐火材料及外保温工程工程合同》第23条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且该合同首部记载合同签订地点为广州,但没有明确具体的签订地点,而拉斯卡公司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南沙区,其在合同上的联系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故无法确定合同的具体签订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具体到本案,根据上述管辖协议,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了广州市的法院,但是从拉斯卡公司起诉的标的额来看,本案并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仅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于广州市的基层法院有多个而无法确定具体的法院,因此,该管辖协议属于起诉时不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情形,应认定为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不明确,只能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凯达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拉斯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俞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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